云南商标注册中防御性商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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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标注册中防御性商标的作用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9 08:57:06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云南商标注册中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的期限很长。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在提交申请后才能知道商标注册是否成功。另外,实质性审查的时间长达一年以上,所以在申请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很容易耽误登记时间商标注册时,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申请书以纸张形式提出,不需打字或打印。申请文件缺少申请表、商标图样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申请书不是中文,提交的文件也不是中文,中文翻译文件也没有附上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未按规定填写,无法确定申请人姓名、地址的。申请书上注明了商品名称。未按规定使用或修改申请表的。申请人的姓名、签名或在申请表上的签名与所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同。商标图案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立体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报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申报注册证明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的。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未同时提交填有共同申请人姓名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或附页未声明两人以上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是境内自然人,未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的。未同时附证明文件办理境外公证的。15岁。不向商标局交费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改正,但申请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照规定改正的。

问: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条件有哪些?答: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问: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指的是什么?答: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即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问: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是什么?答: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问: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类型?答: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组合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5.反向假冒。

问: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类型?答: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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