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企业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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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企业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3 08:53:23

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有哪些?

1、使用侵权未经昆明商标注册权人同意,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的最直接目的就在于对企业商标进行保护,避免他人随意使用。因此,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实践中,使用侵权相较于其他几种侵权方式而言,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对这类侵权的追责也是最为困难的。

2、销售侵权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使用侵权一样,销售侵权也不要求经销商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当承担责任。

3、反向假冒侵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商标侵权的形式数之不尽,除上述三类较为典型的侵权方式外,诸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

商标在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限其成员国)和逐一国家注册。但是我们认为最好是选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办理国际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的关键是要取得法律承认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在国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受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商标所有者要想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就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在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限其成员国)和逐一国家注册。但是我们认为最好是选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办理国际商标注册。要使在国内的注册商标在国外也同样受到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是关键,以下商标注册公司来介绍一下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和在申请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将申请书邮寄给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如果申请人派人亲自办理的,应当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然后商标局提供翻译,将该申请书翻译成英文或法文,申请人则需要向商标局交纳翻译费。注意,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备,文字规范、准确,如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则会退回申请书。

另外,在提交国际商标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l份;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资格证明l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2件;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预交国际注册费,如不预交应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商标局审查。商标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在国内注册;如申请手续不齐备则需要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不予受理;如果申请资料齐备,则由商标局注明申请日期签字送往国际局。

第三,国际局审查。

第四,刊登公报及异议。若申请人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并交纳了注册费用,国际局审定通过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注册。如果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国际局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注册,并在专刊上公布。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想要使注册商标受哪个缔约国保护,则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注册商标后,如果我们没有使用,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昆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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