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个人商标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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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个人商标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0 08:21:39

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权范围界定过宽,必然影响到第三人对相同商标资源的使用。商标如同人的姓名,人难免重名,未注册的商标也难免出现相同的情况。如果对注册商标申请权作宽泛保护,则必然要求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相同或相似,这显然难以做到。身处不同地方的商标使用人难免发生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如果将注册商标申请范围界定过窄,又不能保护注册商标申请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平衡昆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⒈商标是否使用基于前面的法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权产生的基础是因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所以,对未使用的商标,其上不可能存在商誉,商标创造人不能主张商标注册申请权。

2.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一个企业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个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8]如果其他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人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该行为理应被禁止。

3.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使已注册的商标产生公示效果。需要选定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查询系统确定自己欲以使用的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经营者必须选定其他商标,反之,则可以使用和注册。

而这种查询的成本相当便宜,是合理成本。但商标注册还未成功拿证前,不能产生公示效果,处于不同地域的商标使用人无法通过合理成本获取商标的使用情况,难免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故必然出现善意使用人。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理,善意使用人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而第三人主观是否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之一。在明知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选择注册该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是恶意的,反之则被认定为善意。

Q:申请注册商标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A:(1)昆明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书(用于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书可在网站自动生成)。(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①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以个体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及个体营业执照。(3)商标图样:商标图样(JPG格式,400*400-1000*1000大小)。

Q:商标分哪些类型?A:(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4)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5)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乐商标、气味商标等。

Q:哪些东西可注册商标?A: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Q:商标保护期限是多长?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选择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是尽快顺利注册商标的重要助力,也是尽可能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从琳琅满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去挑选商品/服务小项,大多数初级代理人对此欠缺经验、申请人自己毫无意识,由此造成的惨痛教训实在太多。本文基于区分表,结合实务操作,得出以下原则供读者参考,以期指导昆明商标注册申请。

一、千万不要误选核心类别,亦不要冷落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周边类别选错核心类别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而放任不顾周边类别则将来会给业务扩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幸运的申请人及时堵上了漏洞,没那么幸运的则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或者被他人指控商标侵权而陷入被动尴尬局面。从积极的布局角度来说,除了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属的核心类别,也应当考虑未来的业务范围以便未雨绸缪。

二、准确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方法,切勿遗漏关联类别、关联群组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也俗称为小项)之间原则上不类似,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之间原则上也不类似,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之间,未必都是类似的;同理,虽不在一个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未必一定不类似。凡事皆有例外,而这种例外,在区分表当中很常见。若不认真研读区分表,是很难发现的,很容易被遗漏。

三、不要选用外延过于宽泛的商品/服务小项:量体裁衣大部分群组之下会有许多个小项,每个小项之间虽然名称不同,但却有规律可循,选择最大或较大的小项,通常情况下是足以覆盖本群组的,无需额外再从本群组另选细分的小项。然而,最大的也未必总是最好的:保护范围大,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与在先商标撞车。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划分为一个段首、下分多个部分的群组:各个部分之间小项不类似,但是段首的小项与各个部分的小项却又类似。

四、不要被300元、10个小项的标准官费限制而误导商标申请官费一降再将,最新的标准官费仅为人民币300元,限定10个以内的小项。由于商标代理行业内某些机构不规范的宣传,导致相当多的申请人误以为每个类别最多只能选10个小项。在某些类别,由于少于或等于10个类似群组,每个群组选一个或多个,确实是可以做到10个小项,就基本上能实现覆盖的目的,但大部分类别之下均有超过10个类似群组,所以当实际真正所需小项确实超过10个,需要多付几十元或几百元官费时,就该为此进行支付,否则嗣后回头再补救时,原本应多付的费用根本就不值一提。

总结: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500万大关,好比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竞争的激烈程度。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全面的、深入的查询检索,甚有必要。在完成查询检索之后,选定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这一步直接决定后续的商标流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愈是能避免驳回、避免异议的快速核准的方案,愈是重要、可贵。

此外,商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亦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可能需要反复尝试,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做申请策略,考验耐心和定力。最后,希望本文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如有谬误,还望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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